「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每经热评丨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执行难也应当被关注

来源:767股票知识网 时间:2019-12-26 09:04:44 责编:767股票 人气:
决策主力记者:吴治邦 决策主力编辑:魏官红
决策主力评论员 吴治邦
近日,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在资本市场上引起了广泛讨论,尤其是涉及投资权益保护方面的内容。需要肯定的是,在审议过程中,已经在立法层面上将保护投资者权益作为重点提了出来。一方面严惩违法违规者,让其有所忌惮;另一方面,试图通过建立便宜的诉讼机制,来鼓励投资者主张自身的权益。
据767股票知识网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内容包括:建立“投资者代表人制度”、“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参与规则”、“已经胜诉的案件、法院实施登记制”等。由此可见,有关部门试图通过立法来改变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的诉讼生态,而这些措施确实能够对投资者权益保护起到促进作用,节约投资者为维权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
对于上述或将出台的法律设计,笔者认为,“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毕竟只是一项民事纠纷,尊重受害人的意思自治也应当被考虑。除了让投资者保护机构或者官方指定的机构担任诉讼代表人,也应当为投资者选择诉讼代表人留足选择的空间。
另外,目前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正在集中爆发,而这些案件并不像外界想的那么简单,系统性风险的扣除、索赔基准价计算、违规的揭露日等方面均值得探讨。若只有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就会出现客观力量不足、难以胜任的情况。因此,在集体诉讼制度的设计上,应当为熟悉证券市场的机构打开入场的通道。
本文重点想表达的观点是: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实务操作已经较为成熟,证券法的修订除了要为投资者提供畅通的主张自身权益的渠道,还应当聚焦如何让投资者顺利拿到胜诉的赔偿款。尤其是在上市公司不断爆雷,甚至出现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况下,公司生产都难以为继,投资者想要通过胜诉结果来获得索赔,面临着现实困难。


一言蔽之,科学便宜的诉讼形式设计固然值得肯定,但如果不解决虚假陈述索赔案执行难问题,赢了官司的投资者或将面临公司无钱可赔的尴尬境地。如此一来,就会出现像西部某酒业公司的投资者接受“酒偿”的奇葩方案的情况。
事实上,本次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传出的部分内容,或将为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执行难”问题提供化解的契机。比如,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定额罚款标准方面,欺诈发行行为将由原来多数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那么,这部分本应该上缴国库的行政罚款,能否通过制度安排,用作投资者保护基金;再比如,在上市公司数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能否要求成功募资的公司,安排部分钱款用作投资者保护基金。
为全体投资者设计一个更科学、方便的权益保护通道,固然是立法宗旨的诠释,值得所有投资者为之点赞。但同时应增加对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实际问题的关注度,让投资者不再为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的“执行难”而犯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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