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股票]对“电话会议”事件的处理有点轻 把新《证券法》的耳朵叫醒

来源:767股票知识网 时间:2020-03-31 10:14:53 责编:767股票 人气:
3月27日,证监会以“答贵州证监局对“电话会议”事件的处理结果可谓“中规中矩”,这是目前监管部门经常采取的一种常规性的处理结果。对于单位,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等;对于个人,则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取消从业资格三、五年等。总之,在市场看来,基本上都是一些不痛不痒的处罚,当事人甚至是“一毛不罚”。而这样的处罚在a股市场堪称是“常态化”。


但这样的处罚结果,对于华创证券的“电话会议”事件是否合适却是值得商榷的。毕竟华创证券“电话会议”事件发生后,在市场上也是闹得满城风雨,影响甚是恶劣。今年2月19日,华创证券传媒团队在明知嘉宾身份不实的情况下,仍然安排顾晨某冒充上市公司星期六子公司遥望网络的高管“陈总”来参加电话会议,并发表讲话,谈论公司2019年的业绩并对2020年的业绩进行预测。这明显有误导投资者的嫌疑。尤其是星期六的股价此前已经被市场大幅炒高,因此这种对投资者的误导有让投资者当接盘侠的嫌疑。一旦阴谋得逞,投资者的利益难免会受到很大程度上的伤害。因此,对华创证券“电话会议”事件的处理不能过于“从轻发落”。
不仅如此,对华创证券“电话会议”事件的处理要体现出新《证券法》的精神。毕竟新《证券法》从3月1日起已经付诸实施,因此,当下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要体现出新《证券法》的精神,而不能再像之前那样,对违法违规行为总是挠痒痒。因为新《证券法》有两个很重要的亮点。一个是重视对投资者保护,为此,《证券法》特意增设了“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章节,而华创证券“电话会议”用“李鬼”来冒充李逵,这本身就是一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新《证券法》的又一个亮点就是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华创证券“电话会议”事件实质上就是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来误导投资者,误导市场,违背了新《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之规定。该条款还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因此,华创证券“电话会议”事件已经构成了违法。而违法就要付出成本或代价。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尽管此次“电话会议”被现场拆穿,或许并无违法所得,但根据该条款,监管部门仍可作出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
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因此,在新《证券法》业已付诸实施的背景下,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不能继续沿用原来那种“挠痒痒”的处理方式,而是要把新《证券法》的耳朵叫醒,认真贯彻新《证券法》精神,而不是让新《证券法》呆在市场之外睡大觉。
而回到华创证券“电话会议”事件的处置中来,目前贵州证监局的处理显然还是偏轻了一些。还应该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对华创证券以及当事分析师潘文韬作出经济上的处罚,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下。也即最高可罚款200万元。这对于当事人潘文韬以及华创证券来说,可以更好地起到“警示”与震慑作用,更有利于抑制证券市场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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