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票]董监高任职资格及兼职禁止要求

来源:767股票知识网 时间:2020-04-20 14:12:26 责编:767股票 人气:
一、案例引入
案例一:
2019年9月19日,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对TXHJ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公开认定邓某华、邓某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邓某华、邓某直至2020年1月9日才分别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兼总经理等相关职务。2020年1月16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具监管函。
相关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1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指引第3.2.3条第一款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上市公司半数以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节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请并经本所同意,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1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指引第3.2.3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案例二:
2015年10月22日,因TMYY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张某作为TMYY时任dl董事被浙江证监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张某同时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的dl董事,其向深交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不存在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但未在前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资料。之后,张某在被提名担任其他上市公司dl董事时,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dl董事候选人声明》以及向深交所提交的《上市公司dl董事履历表》中,均未如实披露曾受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的事实;在当选dl董事后,其向深交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不存在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与事实不符。2019年10月14日,深交所作出对张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
相关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4、3.1.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3.1.3、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4.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1个月内,签署并向本所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
二、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
(一)深交所
(二)上交所
三、董监高兼职要求
(一)不得兼任的情形
(二)兼任注意事项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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